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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海南省节能减排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 海南省节能减排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HAINAN  ENERGY–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NESE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及从事节能减排管理、研究、教育、宣传、信息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组成的专业性组织,是自愿结成的且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
        第三条 协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
        第四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及海南省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工作方针,以改革为动力,以节能、环保为中心,开展调查、研究、咨询和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等活动;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为我省加强节能减排宏观调控和管理服务,为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同时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机关是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协会接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节能减排办等政府行政节能减排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党  建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七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协会任务:

1、宣传国家和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我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新能源开发、能源管理、环境综合治理、节能减排技术进步以及国内外发展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企业提供政策、产品、技术等方面的咨询。

2、建立网站,向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搜集到并整理的国内外节能减排最新科技、论文、信息资料,开拓信息渠道;帮助会员单位培训各类技术、能源管理人才,适时编辑出版与本协会工作有关的刊物。

3、对我省节能减排产品进行评估、鉴定并向省主管部门推荐和申报。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和新能源的开发,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并代为向主管部门申请评估、鉴定。

4、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节能减排技术及管理的咨询服务,推广和开展合同能源管理(EMC)服务模式,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节能投入进行节能改造。

5、建立节能减排专家库,组织专家对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及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的示范和推广。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能源审计工作。

6、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及建议。积极为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的企业向政府申请财政补贴及税收减免。

7、加强会员自律工作,制定会员共同遵守的约束性公约和其他行为规范,协助政府做好节能减排管理和监督工作。

8、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的协会及经济组织的关系与合作,组织协助会员参加省内外(含国际)节能减排产品的展览(展销)会,进行技术交流,促进我省节能减排产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9、定期开展评比、总结工作,对节能减排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组织优秀论文及成果评选 ,向有关部门及主管单位推荐。

10、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第十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科研开发及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水平的单位和团体;在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工作中有一定影响且热爱节能减排事业的单位和团体;
         4、团体会员应为法人组织。

5、遵守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手续:

1、提交入会申请书(登记表);

2、经秘书处审核,并交理事会讨论批准;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协会保护;

3、会员有权向协会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请求帮助,并有权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监督;

4、对于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包括各种形式的培训讲座、学术讨论、对口交流、专业化协作人才培训、国内、外考察等),优先安排;由协会主办的各种信息资料或刊物,优先获取,对协会开展的管理技术、投标咨询和项目设计等服务性项目,享有优惠。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公约和决议,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
2、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及时提供本企业节能排减排方面的信息和有关资料;
3、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宣传本协会的宗旨、方针,促进协会的发展;
4、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且经协会理事会讨论批准。退会会员必须交回会员证。凡是一年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修改章程、行规、行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个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时年龄不高于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可兼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但非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特别情况下会长可以指定副会长行使其职权。

4、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会员交纳的会费;
3、会员单位捐助;
4、国内、外其他团体或个人捐助和资助;
5、协会有偿服务收入、协会创办或参与的经济实体的合法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支出:
1、网站建设,编印、邮寄刊物、资料,通讯等费用;
2、组织和参加各种活动的开支;
3、邀请国内、外专家或学者作学术报告或讲课费用;
4、购置协会办公用品等费用;
5、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交通、生活福利等开支。

6、协会其他办公及业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要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不兼职出纳。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使命或无存在必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等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行业。

 

第九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965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海南省节能减排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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