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2020年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和数量的通告》解读

来源:admin|发布时间:2023-09-15 15:51:46|浏览次数:

 《关于2019—2020年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和数量的通告》解读

 

一、2019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本省放开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及数量。单位和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资格条件及数量不受《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限制。

解读:按照《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对单位和个人小客车指标申请资格条件进行规定。上述通告内容,2019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对户籍不在海南,及未在琼申请取得居住证的和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个人,在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阶段,不受《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限制,可以按需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对于注册地在海南的单位,在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时,不受《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限制,可以按需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普通小客车指标申请资格条件仍依照《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施。

二、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www.hnjdctk.gov.cn)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

解读:海南实施小客车指标管理,即单位和个人申请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或其他指标都是通过《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请,为保持其申请渠道的统一性,对于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申请仍然按照原有途径进行申请。

三、新能源小客车在注册登记时实行居住证容缺办理。对于申请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指标且已申请还未取得居住证的个人,在办理小客车注册登记阶段,实行居住证容缺办理,可以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海南省暂住登记凭证》(申请人应在凭证复印件上签注“本人已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居住证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或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明申请人已经提交申请居住证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申领指标手续和机动车登记业务。

附:《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和第九条

第八条 登记在本省的单位,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在本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

(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小客车且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持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调控管理机构申请增量指标。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包括:

(一)本省户籍人员;

(二)驻琼部队现役军官、文职人员及士官;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海南省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月(含)或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含非本人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8年内累计48个月或连续24个月)。

(五)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转载链接:https://www.hnjdctk.gov.cn/bszn/20190807/1565149061254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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